2007年3月9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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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令公司交出财务报告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巫红梅

  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和公司之间有些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的财务状况,股东有没有法定的知情权?遂昌法院的一则判决告诉我们,当29位股东4年不知公司财务愤而维权时—— 

  鲍某、方某等29人是遂昌一家人造板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在2001年登记成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当年11月26日公司改制时,包括鲍某等29人在内的46位股东共同通过了公司的章程。该公司章程的第34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15天内,报送全体股东。”
  但是鲍某等29个股东从2002年开始,就没见到过公司送交的经过审计的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们向公司书面要求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但是被公司拒绝。
  2006年11月,鲍某等29人一起向遂昌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侵犯了他们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财务的知情权。他们提交了公司章程复印件以及向公司行使公司知情权的书面材料等证据材料。
  股东们一致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履行2002年到2006年度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义务,并向他们提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该案成了新《公司法》颁布以来遂昌县的首例侵犯股东财务知情权案。
  29个股东起诉到法院后,被诉公司没有作出答辩,也没有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遂昌县法院经过审理后,采信了鲍某等29个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将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的2002年至2006年的公司财务报告送交29名股东。
         
  法官说法
  《公司法》第16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鲍某等29位原告系被告公司的股东,他们对被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享有知情权。依据《公司法》规定,被告公司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法定义务,并应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送交各股东的义务。而该公司在章程中也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15天内,报送全体股东。”但2002年至2006年,被告公司均未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将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送交给鲍某等29位股东,为此,该公司已侵害这些股东的合法权益。